道教戒律全集三十七《太上混洞赤文女青诏书天律》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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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

诸法官所在去处,见水旱盗贼及害于人者狡猾之人,许令立便申奏,待天诛戮。违者,徒三年。若差官诛戮而其人不如申状之意者,加一等。若其人果如申状内坐说者,加二官。

诸法官弟子骂度师者,减寿半纪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诸传法见度师纯怀精粹不以师礼相待者,徒三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诸受法始勤终怠,徒九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诸法官道士入坛关白上真,言语重迭,及朝礼菲仪,存念杂真,并以手触天门,先以右足登坛者,徒三年。

诸法官道士能以太上秘咒文诀进章拜表,报应分明,道与他人者,减寿一纪。

诸法官道士申状内说某时拜上朱章而某时不至者,徒九年。

诸法官道士不得私祀神鬼,惟二月八日祭灶。违者,徒三年。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诸行法官职列七品者,录功不书过,若能进章表,知其官职恃而作过者,减寿半纪。

诸行法官以正法而为戏者,徒三年。

诸行法官行法阳行阴报,不得始勤终怠,灭身,殃九祖。

诸行法官被民间请符乞水,而妄人情艰阻者,徒六年。被请符而反轻正法不给付者,非。

诸行法官被人阳病而故意行阳符,阴病而行阴符,或左煞而右生,有伤于人,徒九年。如未有昭报,不辨阴阳者,非。

诸行法官妄以行法增崇一言,毁及同僚应行法者,徒三年。如辨论公事曲直及探正法而争者,非。

诸行法官妄以正法传之非人,意求财利者,减寿半纪。

诸行法官行持不精,到处行役神吏,不择纸笔便写符勑水者,天司夺养道之资,令使见身穷窘。

诸行法官非时妄动神吏,侵害生民者,减寿半纪。

诸行法官无故不得妄入正神庙宇,及持正法而妄擒正神者,徒二年。如是法官出入正庙前后不迎送加罪者,非。

诸行法官受民间词状而不实时行遣者,徒一年。如状不合格式者非。

诸行法官出入民间私祀邪神淫鬼者,仰实时行遣神吏擒缚,依律断罪。如或见闻而不根治者,徒三年。

诸行法官持科奉戒而或犯者,徒七年。

诸行法官非斩鬼神而口中称急急如律令者,减寿半纪。

诸行法官篆符而以笔头指左者,徒九年,知而故犯者,减寿半纪。

诸行法官勑水而以水左转者,徒九年。知而故犯者,减寿半纪。

诸行法官妄以正法示之非人者,减寿半纪。

诸行法官篆符故意倒书横写,及朱书不从左,墨书不从右者,徒一年。

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,度师北院出官者,令从北院出官计衔。南院出官,令从南院计衔。违者,徒八年。

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,看其人心术正方可保奏。如或人情或势力而乱奏者,并各徒三年。若得其人者,补三官。

诸行法官奏弟子名姓,用庚申甲子二日保奏,不论有无合入,并得参佩正法,及便宜申请令人四五品官者听。

诸行法官非庚申甲子日,而辄欲申请非次迁擢者,并各徒九年。再三申请者,减寿半纪。

诸行法官传弟子正法者,须得已身佩受一千日,方许保奏。违者,除名落职,徒三年。

诸行法官补奏弟子衔位,籍注左判官方许补右判官,左大判官方许补右大判官。违者,并各徒九年。知而保奏者,并各除名,灭身,殃三代。

诸法官职列八品者,许奏左大判官。违者,准前律。

诸法官职列五品者,许奏七品官职。违者,准前律。

诸法官职列四品者,许奏六品官职。违者,准前律。

诸法官职列四左相者,许奏上宰。违者,准前律。

诸法官职列真人者,许奏酆都使。违者,准前律。

诸法官职列四相者,许奏左右卿。违者,准前律。

诸法官职列九天诸使者,许奏翊卫仙卿。违者,准前律。

诸法官职列仙卿者,许奏斩邪使,伏魔等使,违者,准前律。

诸法官职列仙诸司君者,许奏上宰及真人并判酆都等使。违者,准前律。

诸法官职列帝君品者,许辟奏五岳四渎等官,及充替应有司仙官鬼官者许。

诸法官职列高真者,许奏洞阳等帝君。违者,准前律。

诸法官职列上章典者,许进章表。违者,徒六年。

诸法官不受都功箓者,不得申黄刺及进章表。违者,徒三年。知而故犯者,灭身。如或不知者,积罪,后贯盈,差三官追取,令使万劫受罪,或入石炭等狱。

诸法官及道士俗人受正一箓者,方许关行文牒及申黄刺。违者,徒九年。

诸法官职列七品,不许牒天曹并五岳,及六品官方许。违者,减寿半纪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诸法官职列南司及品官者,许便宜申奏。

诸法官职列北司及品官者,许迁入南司,从别计衔。违者,除名落籍,举过不论功。

诸法官职列九品者,不许牒地司,及八品方许。违者,徒二年。

诸法官及道士俗人六戊日而烧香进章上表关申天曹者,灭身。知而故犯者,殃及九祖,风刀万劫不原。佩箓者加三等。

诸法官道士受三洞大洞经箓者,不论天下极品仙官及鬼神,并可指挥驱使。或受经而无箓,或受箓而无经者,同。

诸法官道士能以咒文秘法而身历天曹,进章上表,朝礼上真,须得经诸司取禀,然后方得前往。如官及七品者,非待经历诸司听。违者,除名。

诸法官进章上表,朝礼而失仪,减三官。官卑者,徒九年。

诸法官道士上章拜表而不五重下

对者,徒四年。

诸法官道士申状不合称臣者,减寿半纪,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诸法官道士申状合称臣而不称者,徒三年。知而故犯者,徒九年。

诸法官道士进章表醮意不得过一百七十六字。违者,并各徒四年。醮词冒渎天听者同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诸法官道士设醮登坛而不恭谨,及语笑諠哗、斜目曲视,皆立唾坛,呼童叫仆,不以臣礼者,减寿半纪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诸法官道士进章上表而不合格式者,徒二年。错二字者,加一等。错三字者,不违,高功醮者并徒九年。

诸法官道士进迁拔章,只得奠金箓白简八十副,黄箓斋只得奠一千八十副,进八十一讼章只得奠八百副,过此数副者,并不执用醮主关奏,并各徒九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二等。

诸法官道士不及五品已上,并不受都功箓,而关行《女青诏书》追魂者,减寿半纪。知而故犯者,加二等。

诸法官道士及五品而行诏书,须得朱书牒内云:伏睹混洞赤文,元始符命,许令告下十方无极世界,祷官之庭,迁拔亡人进入道宫,以副太上好生。如违此语诏书阴界不执用关奏醮主各徒三年。

诸奠简每面长九寸,厚二分,阔二寸四分,正面写咒,背面篆符,外用青绢或纱盛之,如力不及,纸亦可用。违此式者,南昌地府并不执用,遂为虚误,关奏醮主并各徒二年。

诸法官见世间有异常人者,许令上章表或申状,被坐此人所为,外函,写朱表不下天曹,直进太上御前,以待差官超擢,填上元八品见缺,如是常日章表申状而经诸司检验者,徒八年。

诸法官传受弟子秘诀,而隐真出伪,或传而留一字,或咒是而诀非,或诀是而咒非者,徒六年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诸法官传受弟子正法,须得给统兵印,并都摄符,令其统制神吏驱役鬼神。统兵印文是仙都统摄之印,作两行迭篆。都摄符即三元符也,以黄绢篆之,于符两部写墨勑给付某人收执,驱役一切神鬼。后度师写姓名会押。违者,此神吏不听受法之人驱使,遂为虚设,非徒行法无益,又且天谴必临。

诸法官言话口是心非者,徒二年。如事出不得已者非。

诸法官妄以己身尊崇叱叱弟子者,徒二年。

诸传法人亵慢师保者,徒八年。知而故犯者加二等。

诸法官不能□忍于人,责望弟子补报其功者,徒二年。

诸法官有功于人而自称说者,徒一年。

诸弟子叱骂师保者,减寿半纪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诸行法官以势而欺辱下贱,及不孝父母者,减寿半纪。

诸法官道士俗人见人设醮不整肃而辄登者,减寿半纪。茹荤酒者,身入酆都,七祖受罪。如未开坛登者非。

诸法官道士行持灭裂,为人关奏进上章表而不如式,希求财利,及不至诚者,减寿半纪。知而故犯者,加一等。

诸法官行符咒水符篆未晓者,须得务求胜己,以师问之。如或未晓为晓,未通为通,妄以己胜他人者,徒三年。

诸法官道士为人申章进表须得如法,其余醮筵随力建功,请行法事,如或贫穷下贱,力所不及,一灯一花亦自足矣。但不至诚者,徒五年。

诸法官道士进章表,惟天枢院申状玄都黄刺章表头上醮意不得差错一字。违者,醮为虚设,章表不进上,醮官关奏名各徒五年。

诸法官道士列衔差错,及冒称官位者,减寿半纪。

诸民间设醮不得烧檀香、安息香、乳香,但只以百和香,则上真降鉴,有力烧降真香足矣。违者,三代家亲责罪,己身受殃,法官道士减寿三年。

诸看女青律,须得先整肃衣冠,定心不得杂想,沐浴毕,入凈室中烧百和香,面北念罩法三遍,并启告三清上圣,十极高真,玄中大法师,三天大法师,守护条律威王,金童玉女,毕,方得开读。道者,杖一百。知而故犯者,徒三年。

诸看此律须得遮掩,只留一行检阅。如开两行者,徒一年。知而故犯者,减寿半纪。如可行数上五行,先灭一身,后殃九祖,风刀万劫不原。法书符篆同此。

诸四季天地赦日不得行符咒水,看阅条律。违者,先灭一身,后殃九祖。

五雷使院律

诸鬼神兴祸欲人祭祀者,杖八十,送城隍司断遣。鬼神系勑额要祭祀者,加一等。反正归邪,杖一百。家亲门丞户尉知情者,杖八十。勾连引用不能自正者,加一等。

诸亲亡鬼祟缠绕人身求祭祀者,杖一百。令人病者,加一等。外亲之属或不面睹为祟求血食者,流罪邻州编管。令人患重至死者,绞,押付东岳断罪,牒送酆都依条施行。其本人家某人等各知情不遣者,杖一百。诸庙神无故于人家抛砖掷瓦,调弄鸡犬作怪之类,欲人祭杞者,杖一百。住宅等神门丞户尉,外鬼侵主人家,意不同,失觉察,人口无事免罪。失觉察不遣,当委无心力论,即牒所属差换。

诸庙神树神等偷盗人家物色者,杖一百。拖延欺瞒者,流罪。系宫庙祭祀者,加一等。或被放火走火者,流三千里配罪。本家神祇知情同罪。或力不及者免。

诸邪神害人民六畜摄生病者,杖八十。死伤者,或偷盗者,并徒三年,编管千里。本家六神不能自主放令外鬼偷盗和合者,同罪。邪神聚众力不及制者,免罪。

诸邪神犯奸欺人家婢子者,徒三年,编管五百里。病患亡者,绞。因染而死者,斩。

诸邪神犯奸者,分等降。邪神者或经法官治者,若诸正神受祭祀者,法外论。

诸邪神犯奸于尊长者,曾受符箓驱而不去者,拒逆者,绞,牒送酆都行遣。正神知而故犯者,送酆都勘断施行。

诸山林树木成器者,或有庙堂辄求祭祀者,法当杖八十。

诸依草附木为神,耗损人家资财,及六畜之类者,杖一百。

诸邪神依草附木,或凭人家男女通名祸福,求血食祭奠受钱财等,徒三年。

诸瘟神附人家女,发猖狂妄走,失礼乐人事者,徒三年。药饵符药禁而不愈至死者,斩。在外染,家神可免罪。

诸水神溺水死人者,或天限未满有人陈诉者,当徒。

诸水神鬼祟欲人代者,或有天年未尽者,绞,牒送依法施行。

(资料整理者:正一三清自然门辛罗滨道长)

正文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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